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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习总结(收藏19篇)

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2025-12-25

(1)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风险揭示书

致:【 】企业(有限合伙)拟入伙之有限合伙人

【深圳储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设立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本合伙企业的风险,特此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入伙本合伙企业。

一、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上述独特的法律结构使其成为开展股权投资的理想模式。在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中,【深圳储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作为投资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分担损失。

二、了解本合伙企业所从事的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

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拟入伙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一)常规风险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组合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合伙企业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其收益也会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从而导致其股权投资收益变化。

(5)被投资企业业绩风险

本合伙企业所投资的拟上市企业由于其管理人的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本合伙企业的收益率。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本合伙企业在对闲置出资进行现金管理时,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购买力风险

本合伙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合伙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合伙企业投资于拟上市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合伙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2、流动性风险

指本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所投资资产无法或难以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合伙企业资产的价值。

3、管理风险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合伙企业、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合伙企业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本合伙企业的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合伙企业的资产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信用风险

本合伙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违约或者所投资企业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股息红利的情况,从而导致本合伙企业财产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本合伙企业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违反法规及《合伙协议》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有限合伙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有限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

7、管理人、资金保管人风险

本合伙企业管理人、资金保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业务资格等,或因管理人、资金保管人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本合伙企业终止的风险。

8、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指超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合伙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二)特定风险

除了以上常规风险外,本合伙企业还将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设立失败风险

由于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募集期结束时,本合伙企业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合伙文件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合伙企业不能成立的风险。

2、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间,出现合伙文件约定情形,导致本合伙企业提前终止。

3、流动性风险

根据合伙文件的约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和退出受到严格限制,将有可能出资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慎重选择参与入伙本合伙企业

由于本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按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拟入伙有限合伙人在入伙本合伙企业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伙文件的全部内容,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慎重选择入伙本合伙企业。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入伙人参与入伙本合伙企业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拟入伙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有限合伙人在入伙本合伙企业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伙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入伙本合伙企业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其管理人、财务顾问及保管银行不以任何方式向拟入伙合伙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

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拟入伙有限合伙人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拟入伙有限合伙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入伙本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以上《【 】公司(有限合伙)风险揭示书》,本人(或本单位)已经完全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全部内容,本人(或本单位)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入伙本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拟入伙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机构执照号码):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住所:

电话: 传真:

(2)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的各类投资者和委托人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1]18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平交易制度。

第二条 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至少包括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公司的研究分析、投资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四条 公平交易制度属于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章程》 的整体目标要求,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平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执行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 相互独立原则: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独立建账,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互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七条 公平交易贯穿始终的原则: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贯穿相关投资的全过程,从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事中的交易执行阶段,到事后的行为监控阶段,进行全程的公平交易控制。

第三章 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建设

第八条 公司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公司文化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内控环境。

第九条 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在各层面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把公平交易的内容体现在相应的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授权、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环节中,保障实现公平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包括公平交易在内的内控防线:要求各岗位职责明确,并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监事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对私募基金投资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之间实行必要的投资信息隔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建立公平交易的工作氛围,强化员工公平交易意识,确保相关内控机制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 研究分析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筹备建立统一的内部研报系统,作为公司支持投资的研究平台,该研究平台公平地向公司所有私募基金投资部门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开放。由公司研究部门负责维护,统一发布研究信息,保证投资组合经理获取的研究支持的机会均等;公司禁止在该研究平台以外发布有关研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备建立统一的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以下简称公司备选库);在公司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五章 投资决策、授权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成立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独立地就私募基金投资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指导,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分别根据上述两个投决会的要求,分别独立地构建各自的投资组合。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分级授权原则建立自上而下的三级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总监-投资组合经理)体系,投资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1、常规授权:指投资组合经理是否获得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授权,在未取得正式授权之前,禁止为投资组合经理开通投资权限。

2、临时授权:指在投资组合经理出差、休假等不能正常下达投资指令期间,投资组合经理应按照投资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合规授权审批。对于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授权审批的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应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有关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投资授权制度:

1、不得授权不符合投资组合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投资组合经理的职责。

2、严禁私募基金经理与专户投资经理间的相互授权,即禁止私募基金经理向专户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助理授权以及禁止专户投资经理向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经理助理授权。

3、严禁投资组合经理(及助理)之间长期授权的情况,对于投资授权期限超过 30天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交易系统实行权限控制手段,将不同投资组合经理间 的相关持仓和交易等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第十九条 当出现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时,公司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平交易的规定,注意对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等因素对公平交易造成的影响。集中交易部门和监事须对此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章 交易执行阶段的公平交易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交易执行部门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司私募基金和特定资产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私募基金投资部门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门设在不同的办公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向投资组合经理公平提供有关独立的投资交易系统终端和权限; 投资组合经理各自独立地通过恒生交易系统投资终端进行投资操作,相互间投资信息实行隔离。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部总监负责审核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将其分别分配给私募基金交易员和专户独立交易员执行; 私募基金交易员与专户独立交易员在各自投资交易系统中下单操作,相互之间保持各自投资信息的隔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执行“公平交易”程序:

(一)“同时同价”下的公平交易:如果集中交易部判断当前市场成交数量、价格不能同时满足本公司多个投资组合同时下达的相同价格的投资指令时,启动恒生交易系统的 “公平交易” 功能,根据各组合委托数量的比例,对不同投资组合进行成交量的公平分配。

(二)“同时不同价”下的公平交易:如果投资组合经理在同一时间以不同的价格提交委托交易指令,恒生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

(三)如果公司有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经理对多个组合进行同一证券的交易时,集中交易部必须高度关注其投资指令的公平性,如果有明显的价格偏差,须及时对该投资组合经理提出电话警示,并在交易日志中做好记录。

(四)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系统公平交易程序的投资指令,需经投资组合经理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向集中交易部提出申请,集中交易部审核后下单,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公司通过以下措施保证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一)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平交易措施: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加强对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的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1、针对银行间交易,以公司名义进行询价交易的,原则上应以提出交易需求的时机采用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结合交易对手在交易数量、债券品种、抵押债券的品种等要素的匹配情况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2、各投资组合经理应提供书面的 《交易需求计划表》,原则上应按比例分配,但由于和交易对手的成交条件不匹配,造成不能按比例分配的的情况,应注明原因;

3、集中交易部需对银行间债券交易价格和公允价的偏离度进行一线监控;

4、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填制《银行间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查表》 ;

5、针对正回购原则上应将总融资额度按融资计划,按比例分配给不同资产组合。监事对当天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查。

(二)对交易所大宗交易的公平交易措施:

1、设立大宗交易需求意向表,确保各投资组合在有大宗交易意向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大宗交易的价格申报和数量申报;

2、大宗交易需求意向表提交至集中交易部,由集中交易部统一以公司名义和对手方商定大宗交易的价格及数量;

3、据公司取得的大宗交易的总数量,按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分发给各投资组合。

第二十五条 对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公平交易监控措施:

1、根据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告和合同,各投资组合经理事前独立确定各自组合的申购价格和数量,公司在专门申购需求表格中明确反映各组合的相关报价,包括确定的交易价格、数量、申购方案等,如有异常的,各投资组合经理需报告和解释;

2、公司由集中交易部以公司名义统一负责有关申购事宜;

3、发行结束后,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给公司的总申购额度、发行价格,按照各投资组合提交的申购需求表对各组合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公平分配。

第二十六条 对交易执行阶段的实时监控: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实时监控当日公司所有投资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的公平交易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可能违反公平交易的投资指令及时进行警示;对明显非公平交易的投资指令可暂停执行,在获得投资组合经理合理解释并报请其部门总监同意后,方可重新执行交易。监事负责监控私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的日常交易,重点关注相同指令价格下的公平交易、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多个组合时的公平交易、非集中竞价、银行间市场的公平交易。

第七章 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的监控、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保障各投资组合得到合规运用,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组合造成损失,公司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对各类交易行为进行识别与监控,建立有效的对非公平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非集中竞价的公平交易情况的监控: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行监控:事前由相关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提交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研究报告,并同时提供给各个投资组合经理;各个投资组合经理基于公平的研究支持,就是否参与申购签署意见并独立提交申购方案;事中由指定专人跟踪有关申购流程,并填制有关申购需求表;各投资组合经理无论是否参与申购,均需签字确认意见;公司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负责人监控申购及分配全过程;监事作为申购过程中一环,并监控申购全流程。

第二十九条 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公允价格的监控:公司集中交易部指定专门交易员跟踪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信息,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进行公允性审查。如果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公允收益率25bp 以上(一年以上偏离公允收益率45bp 以上),公司集中交易部将向投资经理出示价格偏离的警示单,要求其对该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书面解释,并转交监事;日常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允价,由集中交易部当日注明后备查。

第三十条 对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批准后执行,相关投资组合经理需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同组合之间同日同向交易的监控分析:公司定期根据筛选出来的同向交易数据记录,采用统计检验的方法,分析是否存在明显的价差趋势,比如:某类资产的成交均价是否总是优于或次于其他资产类别; 通过筛选交易数据,观察和分析是否总是存在某一类资产组合先买(卖),其他资产后卖(买)的规律,每季度出具分析报告提供给相关投资部门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对不同投资组合间的交易时间和价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监事,并每季度出具分析报告;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监事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还必须在定期的公平交易分析报告中,重点关注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间是否存在同向交易价差,并对其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章 公平交易行为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集中交易部、监事等相关部门或专人,如果发现有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须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警示、要求解释、暂停交易、暂停授权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监事将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不断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监控措施,并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须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须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年度对公司的 《内控评价报告》 中,对公司的公平交易情况作出评价,相关报告提交给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制度或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以下”、“过”、“于” 等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甲方,(委托方)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需要对其现有产品、设备、技术进行开发、推广与销售,并推动甲方公司成功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资本市场而进行投融资。

2、乙方愿意协助甲方运作相关投融资事宜,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运作相关投融资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委托投融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委托事宜及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委托乙方以发行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对于甲方现有产品、设备、技术进行开发、推广与销售,并推动甲方公司成功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资本市场、其中挂牌上市方式包括直接挂牌、重组并购挂牌上市等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分期融资,融资总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萬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2、甲方委托乙方以发行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融资分为5期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时间、融资额度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用款计划双方再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注明,以上发行期限与发行金额的具体实施数据按照私募基金正式发行的具体情况为标准。

双方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其所有乙方所需的资料提供给乙方,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基金发行。

投资收益及风险分配

甲方享有对于现有产品、技术进行开发、推广与销售,并成功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中小板等其他资本市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除分配给乙方的权益外)。相应的,对于私募基金融资项目的相关经营风险均应由收益实际所有人即甲方最终承担。

甲方同意以其公司25%股权分配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伙人企业,作为乙方使用发行私募基金方式为其融资的股权份额,乙方占有股份后不参与甲方公司的具体经营,但是对于甲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财务等)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甲方公司的私募基金发行、挂牌上市(包括借壳上市)必须要交由乙方办理。如乙方发行私募资金未达3000万,则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它公司进行私募基金发行、挂牌上市(包括借壳上市)。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伙人企业为甲方的融资一旦有入账(具体入账时间及金额根据补充合同约定)则甲方就要配合乙方根据入账金额按比例变更股权(按甲方25%股权融资伍仟万(¥5000万元)的比例)。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伙人企业所持有的甲方股权会根据定增等方式由甲方回购,若甲方不予回购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需要配合乙方签订投资协议以及和后期的用款计划等协议。同时若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能顺利挂牌上市(包括直接、并购、重组的各种方式挂牌上市),则甲方也需要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伙人企业持有甲方的股权进行溢价回购,回购价格为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产品(乙方为甲方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价格的120%(例如投资人认购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产品则甲方需要向投资人支付120万元人民币向其回购投资人占有的甲方公司股权),其他具体的回购等方案与数据见正式私募基金相关发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甲方对甲方拥有的股权有完全处置权,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方式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发行私募投资基金为其融资,甲方需要根据乙方为其融资实现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实际融资总额2%的“通道费”。支付方式为,从乙方向甲方出示融资第一笔对账单开始计算(按银行对账单实际到账资金计算),即时支付。

第二部分,甲方为乙方进行挂牌上市新三板、创业板及其他资本市场(包括借壳上市)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业水平)。

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其公司合法设立并存续,无违约经营项目。若由于甲方的原因,在委托乙方融资期间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名誉、信誉上的任何损失时,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2016年05月01日之前,乙方未能完成私募基金融资第一笔款(¥1000万)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是依法注册并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及发行本次基金的合法主体资格。对于甲方公司的评估及尽职调查,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该公司最终提交的评估结果双方均应认可。

保密条款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并订立,关于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未经对方同意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不可抗力因素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包括政策改变;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并出具公证部门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四)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并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当本协议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权关系。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如不服仲裁可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如变更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一式肆份(中文正本),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自双方有权的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4)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1.FOF(Fund of Funds)

即俗称的“基金中的基金”,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同时参与不同策略的多只基金,业绩相对平稳。当前发行组合投资的一般多是深入研究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的金融机构,如信托、银行、第三方理财等。目前国内组合投资多主要配置股票策略基金,投资回报与股票型私募基金涨跌趋同现象明显,未能做到有效分散风险,实现“长期获取稳健收益”的宗旨。未来FOF管理专业度、行业规范及监管等的提升会加速组合投资的发展速度。

2.MOM(Manager of Manager)

MOM私募基金(Manager of Managers Fund) ,即“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这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更新型的投资组合,与FOF不同的是,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MOM基金管理人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挑选长期贯彻自身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稳定并取得超额回报的基金经理,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式让他们负责投资管理,其基本特征是通过组合管理人对所挑选的下层投资管理人进行资金配置及组合动态管理,从而实现“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和多元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模式。

单一管理人基金的业绩波动率显著高于多管理人模式的基金,这对于有较高风险控制要求的的大型资金及机构投资者而言,多管理人模式的基金所提供的低波动率、平稳收益的业绩特点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MOM基金作为多管理人模式的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一只基金里实现多资产配置、多基金经理人风格和多投资策略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能够让投资者在波动的市场里管理投资风险,实现稳定和平滑的收益目标。

MOM基金能否取得良好的业绩与基金经理挑选能力的好坏息息相关,这也要求MOM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套成熟的投顾挑选、评估和管理的体系,能为基金投资者挑选出那些真正具备优秀投资管理能力的投资顾问,筛选掉那些靠运气取得好的过往业绩的的投顾,从而实现随时保持最优秀的投顾组合。


(5)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6)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行“________二号私募基金”(具体名称以产品备案证书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由甲方代乙方持有基金份额________万份,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该《基金合同》项下基金份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作为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全权代理人,转让《基金合同》项下全部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等)交付乙方。

3、甲方的保证:

(1)甲方保证,甲方是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具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4、乙方的保证:

(1)乙方保证,因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乙方的合法财产。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3)乙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4)乙方保证其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5)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收取转让标的对应基金收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6、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基金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已对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持有基金份额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7、乙方通过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加入基金。

8、乙方应就受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转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缴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手续费元,由承担。

10、甲方和乙方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归乙方所有,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对该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本协议签字之日以前分配的基金收益归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受益人所有。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基金管理人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7)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是公司针对经营管理活动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制定适用的管理政策,选择适当的管理方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技术,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面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有序运作,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障。

第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涵盖经营管理活动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战略风险:是公司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

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利率、汇率、股价和商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变动而导致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是由于投资对象、交易对手等违约或履约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造成的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错误、流程缺陷、技术故障或不利的外部事件等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是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是交易不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交易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变化不相适应,从而导致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七)国家风险:是由于交易对象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更迭、金融危机、政策改变等,造成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

(八)声誉风险:是负面的宣传报道、舆论等对公司收益和资产价值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九)业绩风险:是因所投资资产的实际业绩与预期业绩之

间存在差异的风险,主要产生于资产个体,如基金表现劣于基准,投资对象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管人员变更、重大诉讼以及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等;

(十)经营风险:是指公司对所持有资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忽视经营、经营不力、经营能力不足、经营控制权较弱等导致的风险等。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要求应贯穿公司所有部门(指公司各部门和团队,下同)、所有岗位,以及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取得收益的同时会承担风险。要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统一,既要注重防范和控制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应把风险视为公司取得收益的特殊资源。通过积极的风险管理活动,使公司承担的风险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协调性原则:公司完善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应就风险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秩序;

(四)适时性原则:公司投资风险政策与制度应适应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活动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

(一)风险识别: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类型,确定风险来源;

(二)风险评估:运用定性或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计量分析;

(三)风险监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测,适时进行预警提示;

(四)风险控制:制定管理策略,选择控制手段,实施控制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是规范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制度,与公司投资风险政策以及各类风险的具体管理办法等,共同构建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围绕风险管理目标和基本原则,建立包括各部门在内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和业务流程,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承担本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有责任有义务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执行投资风险政策和相关制度,建立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操作规程,针对关键控制环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向风控团队提供真实、完整的事项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风控团队在风险管理组织协调、风险审查评估等方面提出的专业意见,积极采纳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

第三章 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

第十二条

风险识别是公司各部门对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判断,找出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目标的各类风险,及时、准确地识别所面临风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其风险特征、传导机制、对公司资产、损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方向与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内部讨论。各部门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对经

营管理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二)案例分析。各部门定期收集公司或同行业发生的相关案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对案例中妨碍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进行分析来识别风险。

(三)外部咨询。各部门就经营管理事项可能面临的风险,向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参考专业意见,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识别风险。

(四)其他适用的方法。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各部门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风险的级别、后果和发生概率,包括风险承担前评估和承担后评估。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风险评估能力的有限性,风险评估能力需要逐步改进和提高。风险评估是业务决策的必要参考,但不是公司是否开展某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唯一判断标准。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项目,风控团队要对项目进行投资风险全面分析,并提出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与专业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监测是通过有效的监测程序,借助监测工具,按照适当的频度,针对一系列的关键风险指标、风险限额以及投资规模、当期盈亏、累计盈亏等状况进行的持续监测,并在必要时进行风险预警等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监测是反映风险现状和变化趋势的重要手段,可以为评价经营部门风险控制的水平和效果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风控团队应当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订和建立必要的风险监测方案、工具、指标,开展全程和全面的风险监测活动。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投资风险政策与控制策略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风险政策是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外部环境、股东要求等因素,围绕发展战略,设定风险偏好,明确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条

投资风险政策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公

司董事会审定。投资风险政策批准施行后,要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并指导员工实施具体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提供给风险相关方,以便于寻求互利合作。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策略是在投资风险政策的约束下,权衡风险与收益关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风险分散、对冲、补偿、承担等手段,建立限额管理等措施的具体管理策略或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结合投资与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具体特点,研究制订具体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手段方法、所需资源、组织落实、跟踪反馈以及应急管理等内容。此外,公司各部门要定期分析和总结管理策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经营目标,持续修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实现战略目标过程中,应当确定风险偏好,根据发展需要、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股东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或风险承担水平。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检。

第二十四条

限额管理是公司主要控制市场风险的一种手段。通过限额管理,将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使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风险限额可以按照地

区、部门和业务单元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资产组合、投资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

第二节 风险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活动是公司在执行经营目标的过程中,根据风险识别、评估以及监测情况,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公司风险政策确定的承受范围内的一系列控制活动,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事前控制是经营活动决策前的各类控制活动,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该类控制均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制度办法、权限设定以及流程规范等。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适当分离。具体规章应覆盖各类经营活动,操作流程应清晰并确保关键环节具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与决策有关的权限设定和审批程序应清晰和明确。

第二十七条

事中控制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调查、评估、决策以及执行等活动,包括业务团队的可行性调研与尽职调查、内核团队的内部审核与质量控制、有权决策人和专门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活动以及决策后落实等控制活动。事中控制的重点

是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经营收益,将可能出现的经营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事后控制是经营活动实施后的不定期风险检查和业绩评价等活动。风险检查是对风险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是否健全完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等情况的检查评估,并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业绩评价是以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本着科学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投资活动进行的效益评估。

第五章 风险报告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报告是公司针对经营管理活动出现的风险进行的分析总结报告,旨在评价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并提出管理建议。风险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真实性: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

(二)及时性:及时报告,保证时效性;

(三)重要性:体现重要性原则,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风险;

(四)有效性:提出的建议要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十条

风险报告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综合报告

是针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总体风险状况的评价报告,一般为报告。专题报告是针对重大风险或专项工作需要形成的报告,一般为不定期报告。

综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总体风险水平和应对措施执行情况;

(二)各主要业务的风险水平和应对措施执行情况;

(三)风险限额的执行和调整情况;

(四)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比较情况;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及其处置情况;

(六)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某类风险的评估情况;

(二)某项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情况和化解情况;

(三)针对某类风险或某项重大风险事项的改进建议等。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应包含风险管理情况的相关内容。风控团队应当汇总各部门的报告内容,形成综合报告,并报送有权审批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及时根据风险情况或公司管理需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有权审批人,同时抄送内核团队。

第六章 风险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系统是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风险管理的重要控制活动。一方面可以通过内置于其他应用系统的风险管理模块实现风险管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设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经营部门在开发和购置新业务系统时,要充分考虑风险管理的功能要求。现有业务系统在优化更新时,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的功能。

第七章 风险事项的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是公司各部门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资产或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事项或者未预期的但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突发性风险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要针对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必要的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置机制,包括设置特别止损限额、风险应急机制等,以便在重大风险突发时,能够立即采取符合公司利益的

紧急措施。公司各部门在持续监测各类风险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突发性的重大风险事项,准确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项出现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报送有权审批人。各相关部门应研究制订方案,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出现后,各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分析风险扩散和风险传导可能导致的其它相关风险及其影响,及时制订风险应对策略和具体措施,报送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在得知事项发生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有权审批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8)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甲方(委托人): 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号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GX86.cOM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元,指人民币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所委托基金服务相关资料和数据,有权从乙方获得约定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5、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业务;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应确保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2、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度,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乙方安排、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要求该等受托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配合等工作;

3、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基金的相关要素信息,供乙方办理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外包服务,并在基金相关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或要求相关第三方向乙方按时提供进行所委托基金外包业务所需的规定格式的相关第三方数据资料、业务参数等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正式本、基金成立时相关数据及资料、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数据、开放期申赎汇总确认数据、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数据、资金划转指令、基金申购赎回确认书、投资收益分配指令、基金的场外交易确认单、银行间市场成交单、清算方案等;如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为乙方,则甲方可授权乙方自行采集其所负责的相关数据;

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1、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或者减轻;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7、乙方如为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则乙方有权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3、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外包业务,负责维护基金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三)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数据、文件有误或者不完整,影响乙方提供服务,并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纠正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基金外包服务结果等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二)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基金及基金委托人等相关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透露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二)非因甲乙双方主动放弃或其他过错导致管理人无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基金无法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二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二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______银行______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______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乙方: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9)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1.多头投资策略

多头投资策略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的投资方式。该策略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四种:

(1)价值投资

偏爱持有价值股,即那些价值可能被低估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具有低市盈率与市净率、高股息的特征。

(2)成长投资

偏向选择成长型的股票,即那些具有高度成长潜力的公司。此类基金在股票的过程中更看好公司在行业内的发展与盈利能力,通常对估值的要求不如价值投资严格,即使股票价格已经很贵,只要上市公司具有足够匹配其高市盈率的增速,便会投资。

(3)趋势投资

此类投资理念是相信股价的运行具有一定的惯性,当票价格形成向上趋势时,由于惯性会继续向上运行,反之亦然。因此,在操作上通常较为关注技术分析,对股票和市场运动方向进行研判,在股价上涨时加仓,股票下降是减仓。另外,还有一些做超短期趋势(如日内趋势)的私募基金。

(4)行业投资

此类投资专注于某个行业或某几个行业投资机会,最为典型的是从容投资的“医疗”系列的基金,如中欧瑞博4期专注于消费和科技行业,展博新兴产业专注于新兴产业的投资。

2.多空投资策略

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

具体而言,基金经理寻找市场上被低估或具有成长空间的股票,通过买入这些股票形成多头组合;同时,通过融券卖空股票或者直接卖空股指期货等方法来建立相应的空头头寸,从而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目前,第二种做空方式被多数股票多空策略的基金采取。此外,除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对冲风险外,部分私募基金也通过做多股指期货以谋取更高收益。具体策略有如下三种:

(1)阿尔法策略

通过持有股票组合多头,同时做空股指期货完全对冲掉股票组合的Beta暴露,而达到完全的市场中性。此类基金的净值涨跌幅基本不受市场波动影响,收益主要源于股票组合跑赢大盘的超额收益。阿尔法策略的优点是净值波动小,在震荡与下跌的市场中表现十分突出。而该策略最大的风险是股票组合未能跑赢大盘指数,因此对基金经理选股的方法和能力是一个很大的考验。阿尔法策略的基金通常会借助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池筛选、匹配股票组合与股指期货的贝塔值等。

(2)套期保值策略

在持有股票组合多头的同时做空股指期货以对冲系统性风险,且股指期货通常为空头的单向操作。操作手法类似于阿尔法策略,但该策略并不像阿尔法策略是从消除Beta的维度出发,而是在大盘出现明显下跌时做空股指期货以达到套期保值、减少基金净值回撤的目的。

(3)趋势策略

该策略涉及到个股的多空投资以及股指期货的双向操作,目的是在个股或整个市场出现明显趋势的时候增大收益区间。个股的多空策略即持有被低估的股票,卖出被高估的股票,这样无论在牛熊市中都可获取收益。重阳投资目前就有多只该策略的产品,他们根据净敞口的暴露程度不同将产品分为封闭型(净敞口不超过20%)和开放型(净敞口不超过80%)两类。不过,由于目前我国融券资源较少且成本较高,使用个股对冲策略的基金仍比较少。另外,还有通过双向投资股指期货来扩大收益的机构,如创赢投资,他们会在市场出现明显上升趋势时,同时做多股指期货与股票来加大投资组合的Beta值加速基金净值的上涨。

3.要点总结

(1)无论何种投资策略,他们选择股票所考虑的要素大致相同,包括如下几种:

对于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要求同时具备价值股+好公司+行业龙头+稀缺性+成长性+现金流的特征。收益率来自于分红率+估值提升。具体可以从6个角度来甄别,分别是:公司持续期长;现金流好;分红派息率超过1.5%;历史上是好公司、行业或分行业No.1;PE低于50倍;有持续扩大再生产能力或整合行业、收购子公司能力。不过,对于这类成熟公司来说,介入的时机非常重要。廖冰提示了三个角度:业绩有超预期的可能;利好事件发生;系统性风险来临,安全边际上升。

优选具备高成长性的产业。例如新能源汽车、移动医疗、智能交通、VR产业(游戏、设备)、互联网IP产业、户外体育产业、金融互联网资管与销售产业。此外,智能金融理财工具、网络IP、VR游戏、汽车油电混合、移动医疗IT基础运营商、智能交通IT技术及运营商、体育产业内容运营商及互联网IP运营商、理财产品评级商、私募产品指数设计商等均可考虑。

关注重点行业的改革。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资源的改革、国有殡葬资源放开、中国A股进入MSCI权重指数、股指限仓放开、中国版401K、减税刺激寿险产品、户籍改革等。

(2)保持仓位。坚持50%左右的仓位,这是由于股票的特殊性决定,靠库存管理获取10%的基础回报。同时,对报表可能超预期的股票重点投入。把握大宗板块的轮动机遇,捕捉型策略可以增强收益。

当然,由于投资于国内最为活跃、波动最大的市场,在市场大涨时收益猛涨、大跌时也可能跌得血本无归,风险系数在各类策略中应是最高的。投资者对此应有一定风险意识,即便在股市牛气冲天的时候,也要考虑下跌时的状况,了解管理方策略上的优势所在,以及风控措施、设定最大下跌时的止损线等。

(10)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合同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3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3

六、基金的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7

十、基金的投资.......................................................................................................................8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基金的财产...................................................................................................................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0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越权交易.....................................................................................................................13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14

十九、报告义务.....................................................................................................................14

二十、风险揭示.....................................................................................................................16 二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17 二

十二、清算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二

十三、违约责任.................................................................................................................18 二

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19 二

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20 二

十六、其他事项.................................................................................................................20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5、本基金、基金:指 私募投资基金。

6、投资说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

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委托财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委托基金托管人及其辖属支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基金托管人辖属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年。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业务季度及报告。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 授权代表人:张松财 联系人:沈菲

联系电话:0571-87336184 传真:0571-87808186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八)风险收益特征 高风险、高收益(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

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管理人指定投资监督事项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如需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次日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日/周/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交易日/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基金,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如有)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基金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合同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三)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托管人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

2、违约赎回的处理。

(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 %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 年。但至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壹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基金托管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20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1)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NO.1

1.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富舜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4.平安罗素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5.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上海万丰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歌斐诺宝(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深圳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杭州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15.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广州昭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上海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北京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浙江思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 26.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8.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30.上海铭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深圳天生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贵州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类)

34.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中关村三川(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8.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9.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0.建银城投(上海)环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42.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北京君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4.国药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5.苏州工业园区元禾辰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46.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中信资本(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49.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50.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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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神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云程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城赋比兴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紫荆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懋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华电金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金圆(厦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远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银恒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荣盛泰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坤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摩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善翔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泰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深圳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夏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长青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盛世神州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粮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穿石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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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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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泽利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原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晟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

星浩(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_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

1、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2、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3、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亿元。

第十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占全部认缴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___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二条、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章: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三条、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一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调动研究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觉性,公开、公正、公平地评估每一位研究员的工作业绩,营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企业文化,提高公司整体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研究员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业绩为主的原则。

1.公开。即通过考核,全面评价研究员的各项工作表现,使研究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2.公正、公平。即将公司考评与研究员自评相结合,使研究员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业绩为主。在考核形式上,个人每周小结与公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以“文档评估,量化考核”为原则,既体现了工作成果的应用价值,又体现了风险控制和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第四条 以研究员每周小结、个股或行业深度报告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结合领导交办的重要临时任务,为考评提供准确、可靠、科学的文档基础,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五条 各类考核目的:

1.发现人才:员工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培养人才: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3.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获得确定绩效工资、奖金和红利年终分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应用价值的考核。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六条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公司考核内容详见研究员月度绩效考评表。

第九条

1.研究员考评表包括年度考核表、季度考核表和月度考核表,能力考核表,考勤统计表。

2 其它类考评表包括自我评价表、同事评价表等。

第七章 考核形式

第十条 各类考核形式有:

1.领导评议

2.自我评价;

3.同事评议;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公司领导。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十四条 离职考核

1.研究员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研究员离职前完成;

3.根据离职考核结果,公司可为离职研究员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公司领导主办。

第八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绩效工资、奖金和红利挂钩;

3.与福利(培训、体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执行办法:

1.月度考核与月度工资:

(1) 员工月度工资总额的构成:基本工资占50%,岗位工资占30%,绩效工资占20%,除员工因病、事假及旷工外,要扣出员工相应的岗位和绩效工资外,对员工的月度考核主要表现在对员工当月业绩与绩效工资的数额增减的认定上。

(2) 月度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以下四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发放全额绩效工资;89分—75分为B级,扣绩效工资10%;74分—60分为C级,扣绩效工资20%;50分以下为D级,扣绩效工资50%—100%。

同时月考核也应结合员工在本月对公司有突出贡献及优异表现给予在绩效工资上的加分奖励。月度考核的结果以月度绩效考评表的形式具体体现,是员工月度工资发放的依据。

2.年度考核与年度奖励:

(1) 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的年度考核应与部门全年目标责任的管理方案及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与全年每月平均考核成绩相结合,最后形成部门及所属员工年终考核评定的依据。

A.凡全年月均考核成绩在A级以上,应给予100%的期权奖励及分红和该员工相对应的100%年终奖金额度,具体详见附表。

B.凡全年月均考核成绩在B级以上,应给予80%的期权奖励及分红和该员工相对应的8%年终奖金额度。C. 凡全年月均考核成绩在C级以上,应给予50%的期权奖励及分红和该员工相对应的50%年终奖金额度。

D.平均为D级以下,取消参与年度奖励期权分红和奖金的考评资格。

(2) 子公司及所属员工的年终考核与奖励:应以该公司责任目标及利润方案的完成情况与

全年每月平均考核成绩相结合,最后形成部门及所属员工年终考核评定的依据,主要则重经济效益的指标考核。除去参照部门月考核制度的形式以外,项目公司A级还应完成年度经济指标90%以上,B级还应完成经济指标80%以上,C级还应完成经济指标60%以上,D级不参与年度奖励的考评。

年度考核的结果是员工年度期权奖励和奖金发放的依据,并以年度考核表的形式具体体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局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14)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岗位说明书系列

编号:FS-ZD-04017

私募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Private Equity Sales Dutie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私募基金销售职责描述:

1、负责对公司基金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

2、开发新客户,维护并转化好老客户;

3、定期做客户回访,做好老客户维护和再开发;

4、向公司提供市场资讯及整理客户信息,为公司提供合理的建议;

5、通过持续跟进与服务,借助于团队提供的帮助,拓宽专业知识,为客户不断提供多元化专业的理财咨询与服务。

任职要求:

1、金融/财务/经济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2、精通日常办公软件;

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

Fonshion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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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风控岗位职责

私募公司岗位职责

私募机构 岗位职责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15)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户名:帐号:初始资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到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账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账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账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账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账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账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账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账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民法典》,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16)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按照国际惯例构筑基金管理模式,即募集设立创投基金并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是发展中国创业投资一个有效的途径,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国内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投基金,这已成为业界的心病之一。可喜的是,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日前透露,最近修改的《投资基金法(草案)》对创业投资作出专门规定,创投基金将以私募、公司型为主,从而为创投基金的面市提供了现实途径。
设立方式以私募为主
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设立,而《投资基金法(草案)》“暗指”创业投资基金将以私募为主。
曹凤岐指出,草案“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一章适用于创投基金的规范。虽然字面上并没有明说创投基金不可以公募设立,但隐含的基调是创投基金属于特定基金(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用于某种特定投资的基金),通过私募方式设立。主要目的是回避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因为公募基金投资者众多,而创投基金流动性较差,投资回收期长,而中小投资者对于回报有一定期限要求,三、五年没有回报很麻烦,所以比较适合一部分人即创业投资家投资。草案规定原则,但留了一句话,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留有空间。他同时表示,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来条件成熟,可能允许部分创投基金转化为公募,但草案中尚未明确。
另有专家指出,公募基金最大问题在于基金的各个利益主体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基金经理人的利益约束软化,激励机制欠缺,其投资行为与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创投基金多投向高科技行业,不确定性高,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采用公募方式只能加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而私募由于投资者较少,而且都是比较成熟和理性,有利于建立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衡约束机制。
运作模式倾向公司型
《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设立特定基金必须具备明确的组织形式,对此曹凤岐的理解是鼓励公司型创投基金的设立。
投资基金按运作模式可分为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相关法律在国内近乎空白,因此创投基金现实的考虑是前两者。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信托型,即通过信托投资合同明确基金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公司型是采用公司某种组织形式进行基金经营重要决策。《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此的规定是,依据基金章程设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由基金章程规定,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并由委托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根据国外的成熟经验,信托型基金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因为创投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增值服务,而信托方式下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管理公司会至少带来三个问题:一是管理人能否以投资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二是管理人即使能行使上述权利,但其日常主要依靠专业经验和信誉获得管理费收入,创业投资天生具有高风险,一旦出问题,管理人难以承担责任;三是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权在于管理人,若没有很严格的制度约束,容易导致道德风险。而公司型基金,资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风格由基金的董事会决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公司型基金不是公司
曹凤岐强调,公司型基金与普通的投资公司不同,不是独立法人,而是采取类似公司的组织形式,有董事会,但不进行实体经营,因此没有常设部门,最多有个基金经理,基金的具体运作决策由管理公司负责。因此公司型的创投基金并不等同于目前国内存在的创业投资公司。
有学者指出,两者差异的结果首先体现在设立程序上。投资公司必须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而公司型基金不需要办理公司登记,而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授权的创投主管部门备案性登记。另一方面,从税收的角度,基金资产的收益不是公司收益,因此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税的征收环节尚无定论,可以考虑在基金收益分红时向持有人征收收益税。
在法律框架上,公司型创投基金不适用《公司法》,而主要受《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范,从而突破了《公司法》对于创投业发展的一些限制,例如避免实收资本制下资本金一次性到位、可以公司资本进行全额投资等。

 
证券时报(2002年1月11日) 

(17)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私募产业基金公司制度体系

一、管理决策体系;

二、业务管理体系 包括:

投资管理办法、立项管理办法、投资评审议事规则、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控内核议事规则、基金投后管理办法、基金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办法、外派董、监事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管理体系。包括:

印章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办法、会议管理办法、重要证照管理办法;

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包括:

公司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体系 包括: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18)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9)私募基金实习总结

私募基金公司架构,产品运营,风控及退出

一、基金架构与组织结构设计(1)权力机构

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伙人大会)。由每位基金投资人(合伙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权力机构;负责批准《基金章程》《资产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决定更新合伙人的加入、退伙、解散等事项。(2)决策机构

投资委员会(合伙人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专业的人士和有限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组成投资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以及做出资金调动的指令等重大事项。(3)执行机构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寻找、论证项目,执行投资决策,跟踪项目管理;设计产品方案并进行基金的持续募集等。(4)资金监管

基金托管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选定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托管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挪用、侵占。(5)顾问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外部聘请投行、行业方面的专业人士承担,对拟投资的项目发表独立意见。(6)资金保管

托管银行。注册资金以及未来募集的有限合伙人资金需要委托给银行进行客户管理。按照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对基金的资金调度进行严格监管。在股权基金内部,可以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 A风险控制部:负责整个公司运作的监管和风险管理。B基金部:负责资金募集。C项目部:负责考察和投资项目。

D投后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后的服务以及退出管理。二,基金产品的运营 1,基金投资领域与目标。

A,投资领域:专注于医疗大健康及教育领域,形成资源优化配置,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

B,投资目标:发展前景大,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2,投资方式:

股权,股权+可转债 3,投资限制: 4,投资退出: 5,收益分配:

三、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进行职能分工和牵制设计,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控风险。(1)可续的管理机制

基金决策机制:拥有投资决策权(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权(突出投资管理的专业性)。基金托管人:资金监管权(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审计/估值/法律机构:投资监督权(投资交易的公平性)。(2)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严谨、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资产管理协议》受托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不称职时,基金权力机构可以予以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业绩挂钩。(3)专业的技术控制手段

投前风险控制:充分的尽职调查,独立的中介机构介入,专业的风险评估以及事先设定可退出方案。

投中风险控制: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设定安全的交易方式,并在投资后采取严密的监管措施。风险化解措施:要求被投资方提供足够的资产担保,及时发现风险,并委托专业机构做违约处置能力。

(4)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年度报告(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每一投资人拥有绝对的审计监督权,即有权自担费用委托专业人员对基金进行审查。(5)募投方向

募投目的决定着基金的风险、汇报和期限等基本特征,是基金发起是否成功的基本保证,募投方向除了要遵守国家和当地的一些政策外,应专注于医疗大健康行业和教育行业,一般有Pre-IPO项目;成长期的风险投资;成熟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业基金等。(6)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私募基金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对于投资人来讲,往往以退出方式来决定进入方式。一般而言,参与各方的退出时点在基金设立之初就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债权公开发行;大股东回购;促进该项目公司被并购;同业转让。

(7)基金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应充分考虑基金投资者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主动对其保护,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权力的集中导致的有限合伙人不信任一般合伙人的问题。

A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B独立第三方对资金实施监管。

C重大事项由合伙人协商确定。D投资者参与集体决策。

E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F及时获得信息及行使监督权。(8)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叫做基金费用。通常由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和募集费用三部分组成。另一部分叫做收益分成。可以通过谈判和沟通进行确认。

四、基金合同签署

可由全体基金投资人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基金合同。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格式基金合同(认购合同),由基金投资人分别签署认购,每个投资人认购的前提是接受基金合同的全部内容。管理人可以与个别基金认购人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但这种调整应不违法且不侵害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五、基金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的风险识别

风险存在于投资流程的每个环节,不仅来自外部环境,也存在于基金自身。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的实现,应该防患于未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而风险管理发挥效用的前提条件是准确地识别风险。明确各类风险的现实情形和影响程度,科学有效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实现收益的增长。

(一)基金的外部风险识别

外部风险主要源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风险、市场风险和受资企业风险三方面。

1、政策法规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使私募基金被迫接受变动带来的不良后果。

2、市场波动风险。

私募投资与证券市场紧密相连,金融市场证券价格的升降、汇率的变动与银行利率的波动等都会影响私募投资的实施,使投资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另外,还有通货膨胀的风险,使货币的购买力相对下降,也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预期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受资企业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收益与否和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管理、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局限性会使私募股安全基金承受连带的压力。

(二)基金的内部风险识别

内部风险是由私募股权基金内部因素引发的风险,可以利用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去规避甚至消除。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1、信用风险。

私募投资交易的任意一方未按照合约的规定执行从而造成责任缺失而诱发的风险,都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信用风险存在于从项目选择到最后退出的整个流程。

2、道德风险。

投资经理出于一己私利的考虑,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有做到客观公允,被投资方的眼前利益拉拢,或是为了获得更高的佣金与奖金,在出具报告过程中有偏袒受资方或得出高于实际情况的估值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3、操作风险。

由于未来的增长形势与市场情况无法准确预测,项目的估值过高会导致融资金额投入过高,影响股权的比重,使投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基金投资流程风险识别

1、项目调查风险。

2、投资评审风险。

3、投后管理风险。

4、投资退出风险。

顺利退出是实现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的根本保障。七.基金风险控制体系的设计

(一)基金外部风险控制

外部风险源自国家法律政策,因此无法彻底规避。应该关注时事潮流,准确把握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对现行政策有自己的见解,在冒进与保守这种方向之争中找到平衡点。

(二)基金内部风险控制

内部风险控制是实现风控目标的重要环节。

1、完善基金公司治理。

基金投资的核心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而投管会的中心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公司治理的中心,投资成效与其个人的能力与经验密不可分,基金管理者应从私募的实际情况出发,主动提高自身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另外,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其高强度的付出努力得到应有回报,私募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这种做法也会使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做出更有利于私募机构的决策,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2、构建内部控制制度。

应建立合理科学的组织架构,不同部门要相互制衡,明晰各自的权限职责,使个人舞弊与道德风险得到控制。投资流程要经过对应的授权审批,岗位分离制度与授权控制制度相互照应,能够保证私募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要兼顾运营的经济性,把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加强外部人的监控。

可聘请富有经验的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从内部与外部双重考虑组建投资业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后管理委员会等,从项目调查到投资退出的各个阶段都加强风险把控。

(三)基金流程风险控制

1、项目调查的风险控制。对企业进行详实客观的尽职调查。第一,广泛获得项目信息。第二,充分了解企业情况。

了解企业的合作意向、能够接受的被监管程度以及企业领导人的个人情况。第三,尽职调查全面深入。

尽职调查要详实全面,从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到具体的运营状况、财务现状、法律合同等各方面均要充分涉及,还要对企业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等进行一定的了解。可聘请经验丰富且有合作基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务状况进行把关。

2、投资评审的风险控制。

在投资评审过程中,项目估值要客观中立,不能盲目激进。第一,投资估值应相对保守。第二,设立相应制度保障。

可以凭借获得的股份取得受资企业董事会的相应席位,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把关,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投后管理的风险控制。第一,谨慎控制财务风险。

要在满足资金运转的前提下留存一定的保证金来应对不时之需,对每个项目都要有清晰明确的财务预算,使回款在可控范围内。第二,积极提供增值服务。要利用自身经验,优化受资企业的管理团队,提升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可利用自身人脉优势,帮企业寻找合作伙伴,聘请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这样能够降低受资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资金回笼更有保障。

4、投资退出的风险控制。

确定合适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是保证权益并降低风险的保证。八,基金的退出 第一,恰当的退出时机。

对于发展情况不如预期及已经没有成长预期的企业要尽快退出,使资金有机会投向更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而对于成长较好的企业,要选择在企业的成熟期退出。第二,合适的退出方式。

IPO,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出售、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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