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实用十一篇)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026-02-04♥️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扬尘施工方案是一份专业的文档,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扬尘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评估、扬尘控制的措施和监测,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责任分工等。
首先,进行施工前的环境评估是扬尘施工方案的重要步骤之一。施工前需要派遣专业的环境工程师或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灰尘的来源和扩散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扬尘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在扬尘控制方面,我们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扬尘产生和扩散的风险。首先,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扬尘源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区域。其次,对需要进行扬尘作业的地方进行密封和覆盖,比如使用防尘网、棚布或喷雾器等方式来控制扬尘。此外,我们还将采取湿法作业、降尘剂喷洒、机械除尘等措施来控制扬尘产生。同时,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口罩、护目镜和防尘服等,以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为了确保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我们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扬尘监测。监测人员将使用先进的扬尘监测仪器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监测数据将被记录并定期报告给相关部门和环保机构,以便及时调整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除了扬尘控制措施的执行,我们也十分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责任分工。施工人员将接受相关的培训,学习正确使用扬尘防护装备和控制措施的方法,并了解扬尘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同时,我们将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扬尘施工方案是一个专业的文件,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通过环境评估、扬尘控制措施和监测,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责任分工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和实施,我们可以有效降低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提高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篇1: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的协议书<\/h2>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车间一、车间二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管理,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常州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提供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条件,木工房、垃圾站等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常州市有关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对乙方的环保知识培训,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对乙方提出的环境保护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7、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常州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
2、服从甲方的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指令。
3、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卫生保洁员负责对本作业区域卫生清理和洒水降尘。
4、配置专用的洒水降尘的.设施设备,并保持使用性能良好。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电锯、电刨、振捣器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常州市有关标准。
6、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垃圾,拆除脚手架、平台时应先将尘土清理干净。
7、由于野蛮施工产生的人为噪声和扬尘污染造成社会影响和被地方行政部门处罚或影响工期的承担其责任。
8、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认真贯彻国家、常州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本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护环境、共创和谐社会的责任感,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9、按照常州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检查中发现甲方或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解决或向甲方报告。
10、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对自己所使用的材料、工具等,按要求在指定的地方存放,并码放整齐。
11、对因自己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要求存放于封闭的垃圾站内,对不能及时运至垃圾站的要严密覆盖。
12、因施工需要所计划的易扬尘的颗粒和粉状材料,到场后应及时入库和覆盖严密。
13、积极配合甲方迎接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时同时,签订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h2>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谯城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条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主干道不低于2.5米、次干道不低于1.8米。
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拆除等作业。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覆盖。
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建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三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到2014年12月底,不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四条施工场区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
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六条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覆盖。
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的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建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公路、桥梁、港口工程及市区水利、电力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在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在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