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必备十六篇)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2025-12-31◉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12级法三班胡思扬
学号:***
不久前,我们在学校的鼓励下观看了法学院模拟法庭比赛的决赛。在此之前我们也有过观摩院内模拟法庭比赛的经验,然而,在又经过了这段时间的法学专业学习,特别是结束了“模拟法庭”这门专门课程之后,这次再看模拟法庭比赛让我有了大大不同于之前近乎看热闹的感受的想法。这次的观摩中我注意到了之前没怎么在意的比赛的许多细节,。
当然,在比赛之前,我们就先认真了解了这次决赛的“赛题”,也即其所采用的模拟的案例。在回顾这场模拟法庭比赛时,我也打算以此为出发点:
这次模拟法庭比赛采用的案例是由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西北政法大学于2015年4月在西安为2015 年第三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所准备的模拟案例之一: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阳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2015年2月23日,张阳因与被害人程明发生冲突,将被害人骗至东江县南湖公园。张阳和赵乐硕追程明时,程明跑进湖里掉进冰里淹死了。
而在东江县公安局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我们看到了对案情的更详细的描述:“经侦查查明:2015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受到程明非礼,险些遭其强奸,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
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邀请李佳媛到东江县南湖公园,便让朋友赵乐提前到东江县南湖公园等候。21时50分左右,张阳和赵跃看到程明和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便趁机追上程明。程明被张阳追到南湖西北岸,在湖中撞上了冰。2月24日,群众反映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并对受害人程明进行了调查。
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
而警方笔录中也记录了张阳自己对当时情况的描述:“2015年2月22日晚上12点多,我女朋友李佳媛发短信告诉说她刚才差点被程明强奸了,幸亏她假装答应和好才没得逞还说第二天要约她出去。我当时很生气,决定要面和程明解这件事情然后给女朋友说明天程约她到哪里提前告诉我,会当面和将这件事情说清楚。
第二明天程女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当晚 9点,程明约她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厕附近见面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之将然后我说到时候由来跟程明谈这件事情,不让程明今后胡来。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的朋友赵乐。他说他要和程明一起去南湖公园。”,“我准备见到程明后先让他给女朋友赔礼道歉,如果他态度不好,我准备打他一顿。
”,“23日8点多,我就和赵乐到了南湖公园北门一个隐蔽的地方等着,9点多的时候天已经黑了,我借着路灯看见程明和李佳媛从公园西北门进到公园,后来我看见我女朋友去了公厕里面,而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他往南走了一段距离,在岸边的小路站着。我叫赵乐顺先绕着柏油路走到木桥上,防止程明从木桥上跑出来,然后我自己去了程
明所在的方向走,在我和程明距离1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开始加速跑向程明,想拦住程明把事情说清楚。他回头正好看见是我,就立刻往前急跑,我看他跑了,就边跑边喊“站住,别跑”,我看见程明跑的时候还摔了两跤。当我走到南湖西北岸的一个鱼球标志处时,我看到程明跑到湖面的冰面上,而不是向木桥跑去。当我到湖边时,他已经沿着冰跑了大约20米了。后来,因为湖水很黑,我只听到他奔跑的声音,看不见其他人。
我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因为我不会游泳,也还怕冰面不结实,我掉下去。赵乐从木桥上跑过来对我说:“别追我了,你会掉进湖里的。”。然后我和赵乐顺一起跑到南湖南岸的木桥上。在比赛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的女朋友让她先回去。
我们到南岸时,没有看到程明的踪迹。我看到南岸湖附近的一些地方没有结冰。当时,赵乐说程明是不是摔到了。等了一会儿,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动静,也不敢去看。我怀疑他也可能趁我们过桥的时候返回去了。
我打电话提醒我女朋友程明可能回去找她,让她小心点。之后,我和赵乐顺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遇到了我的女朋友。然后我女朋友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
后来,我给女朋友的前男友周伟打电话,告诉他程明前晚差点强奸李佳媛。我今天问了程明,但他跑了,让他小心,如果他看到程明。”。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笔录和证据相比,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被告认在追逃过程中很可能会追上程明一次,殴打程明。在几份笔录中,被告人没有提及这一点,甚至直接否认程明在同一天遭到殴打。
对于这样一个看似不简单的案件,竞争双方应分别扮演控方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模拟法庭和辩护律师事务所为张阳辩护的角色。而比赛的目标也早已订下:控方要证明“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辩方则要证明“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了这样的目的,双方在赛前就精心准备好了开庭审理时需提供出的各项书面文件,并在模拟的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检方表示,从查明的张阳的追逃、遏制等行为来看,完全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检方具体论证了这一命题:首先,被告人张扬在其行为时已16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别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他追上程明后殴打程明。程明掉进水里是因为他害怕被告掉进不安全的冰里。因此,被告人确实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后,被告人对此案也有过度自信的嫌疑:他知道冰面不安全,他多次提到不敢下去,但他还是把程明追道冰面上。后来,虽然他的同伴也说程明可能落水了,但被告并不满意,也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或证实情况。最后,程明的死亡已经确认,所以客体条件也符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个人觉得在这一步骤上控方做的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就我看,张阳曾在程明跑上冰面后对其大喊“淹死你”,这似乎也可以从一方面证明张对湖冰面的危险性有着认识。但即使没提这一点,控方的整个逻辑也是很清晰的。
不过,控方的表述中在一开始并没有怎么专门的提及本案涉及到的诸多证据,口供等,并将之联系进证明的逻辑过程之中。当然通过其表述中蕴含的诸多细节,我们可以知道控方已经对各证据的作用有了理解,但是我还是认为,控方对其建构的证据体系的表述我觉得并不很清楚。关于这一点辩方就让我觉得好上许多当然,辩方也合理的把握了机会,对控方证据链提出了其质疑。
接下来,我印象中辩方的主要观点是:
被告的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被告对程明的死亡不具有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详细的解释是: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阳真的在追逐过程中殴打了程明,况且张阳也并没有携带任何杀伤性的武器,程明所处的状态不能说是特别的急迫,再结合现场的地形看,即使要跑,程明当时可以选择的逃跑路线也不单是通向结冰湖面的那一条,在这样的情况下还选择跑向湖面,说明他有着对这路线的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这一选择显然是错误的,但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可能受伤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却被介入的程明自冒风险跑向湖面的行为中断了。
之后,辩方还论述了认为被告不存在犯罪过失的理由:控方认为,跑向湖面是程明自己的选择,而这选择因为其危险性而难以被被告所预料到,因此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因为溺毙的危险直接来自程明的选择,而不是由被告人导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结果带来危害的情况,所以被告显然也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样,就具体的表述来看,我觉得辩方的陈述也算是严谨有序,可能是我自身水平不太够的缘故,我没有注意到任何的直接的细节问题。说起来,辩方在论述的过程中每到落实到具体细节时都会注意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时刻注意的。
不过,我觉得辩方的逻辑似乎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如上所述,辩方主要对两个观点进行了说明,一是张阳的追赶行为与被害人程明的溺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张阳对程明选择从结冰湖面脱身不可能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对于程明也不存在救助义务,也即,被告没有犯罪过失。如果将这两点分开来看的话,如果证明被接受,的确都能达到控方的目的,也就是其比赛的胜利目标:
证明被告张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控方首先就论述了“张阳行为与程明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直接结果就是张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直接结束了。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过失的定义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既然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对犯罪过失是提都不用提的。辩方的陈述中占了很大比重的这一部分的论述纯属是多余。而如果要这一部分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论述真正在庭审中起到作用,
必然是辩方第一个主张完全失败情况下。我认为这样的安排方式是非常奇怪的。
当然,作为对第一个最理想的主张被否决后的预备主张,辩方“张阳不存在犯罪过失”的主张还是很有意义,在法庭上的交锋中,只准备一套办法是很不稳妥的。不过辩方对这两个主张的安排却没有明显的表示出这样的一先提出一作预备的态势,而是似乎平平坦坦的将两个主张先后列了出来。其在辩护意见书的结尾的表述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溺死结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阳主观上无过失,不可能预见程明选择由冰面逃跑。公诉方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阳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显然辩方还是没有理清二者的逻辑关系。
我想,既然已经提出了这两点,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辩方还是应该能使其好好发挥作用的。不过这样的提法或许还是不够专业。我觉得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点小失误总的来说可能还是挺正常的事情,这样的情况在真正的庭审中会不会有影响,如果会的话,有怎样的影响呢?
我觉得很好奇。
其实控方的表述也有一处很快让我觉得奇怪,因为这一点大概不算那么客观,我把对它的质疑留到了大概说过了双方的意见之后:
在控方的公诉意见的最后,公诉人还出人意料地仔细的声明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甚至提到被告人“不能一味地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其咎由自取,推脱与自己行为的所有关系。”,我对此很觉得别扭:
直接说被告是在推卸责任,这样毫无证据的诛心之论怎么能在实事求是的人民法庭上提出来?如果这在现实中发生了,我们还能不能相信对被告带有如此主观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公诉方提供的各类材料?控方的论证逻辑是不是也值得我们特别小心仔细的留心提防?
再说到“案件的教育意义”,控方列举的对未成年人的警示作用要真达到在这一点上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效果,显然需要法院作出符合其要求的有罪判决,在我看来,这是以案件之外的因素来试图影响判决,是赤裸裸地对法院进行的道德绑架。我觉得这样的安排与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建和法治社会的追求简直是格格不入的。
在再看过了班上群里传出的相关材料中控方的公诉意见书后,我对控方表述中的三个地方还是觉得有些奇怪。第一,控方在表示“现就本罪构成要件做如下阐述”后,分别列举了一,二,三三个大点,但是其实其在第一点里就已经完成了对构成要件的说明了。第二点是单独提出来的适用法律,而第三点是可疑的“宣扬教育意义”。
这样的格式错误挺粗糙的。第二,在上述的说明适用法律的“第二点”这里,控方给它取了个仿佛专业,但是又透出一股不靠谱的气息的奇特称呼:“被告人应受刑事处罚性”。
我首先怀疑这是将“应受刑罚惩罚性”弄错带来的一个似乎也不能说很小的问题,不过即使改过这一点,这还是一个直接的将两个名词放到一起的表述,其句式类似于天地一指,万物一马,me lawyer!you very bad people!这在我印象里在现代还是很少见,很不正规的。
我想,这里可
以说很直接的体现出了“控方朋友不应张口就来性”。不过这一点在实际中会不会有影响呢?我还是不怎么清楚。
第三,控方公诉意见书的第三部分“本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意义”的第二段的表述是:“对广大未成年人群体而言,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遵纪守法,作为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简单地说,这不是缺少主语吗?
而这一点在第三部分的第一段也是一样,只是不这么明显。在拿着材料念到这时,当然可以简单地改过这个问题,不过文本本身的确存在语病,也还是不太好。我想这几个小毛病都能够提醒我们,法律文书的写作还是多留点心的好,这样的错误虽然不能说直接影响判决,但也没有一点必要啊。
,不得不清楚地说明的是,我虽然对控方和辩方都有些挑剔的地方,但也很觉得自己参加的话面对各种挑战也未必能成功。虽然我这样挑了些刺,但我还是感受到了双方选手进行的准备的认真程度,也对其在模拟法庭上精彩的表现感到赞叹。我非常感谢双方为我们带来的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的比赛。
再一次参加观看模拟法庭比赛,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庭审判的庄严肃穆,以及控辩双方追求真相与正义的努力与艰辛,还有其为此承担的巨大的压力。最后,我感到法律的理论学习和真正的法务实践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的区别。能够有法律综合实务,模拟法庭这样的课程,以及模拟法庭比赛这样的实践活动,对我们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活动当晚的流程大概如下:主要负责人大概介绍案例案情,介绍模拟法庭代成员在活动中担任的角色——案情重演——第一场庭审——中场休庭(观众提问)——第二场庭审——宣判结果——尾声——团支部书记胡老师做点评——结束。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个刑事案件,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各成员展示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但是,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由于时间不够,选案和剧本改进都不理想,主要表现在案情复杂、辩论焦点不足。(实习报告网 M.SXW9.coM)
另外,本次活动宣传力度不够,受众较少,最后是工作效率不够高,工作分配不合理等。
总的来说,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不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而且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强调提问、交流和讨论。这是我们今后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
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们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让我们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我们相信,在学院各老师与学长学姐的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再接再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活动搞得更成功,为我院增光添彩。
永正模拟法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目前需要掌握的不应局限于理论知识,而应更加注重实践。这个学期,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学习。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实践”能够检验我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对我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对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都有着有巨大的促进和帮助。
通过大二时对高年级模拟法庭的学习观摩和本学期的亲自实践,我感觉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法学知识的领悟方面都确实是收获颇丰。
一.观摩模拟法庭的感受
自大二以来,我已经观摩了二十次左右的模拟法庭。在整个观察和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它形成初步的感性认识。首先,虽然我们在专业感受教育的课程中曾经观摩过一次真正的法院庭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对庭审的流程可以说是没有丝毫了解,通过几场观摩学习下来,我们基本了解到一般的庭审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宣判等环节,也明白了各个角色的职责、权限,感受到了庭审的宗旨与原则。
其次,在最开始的观摩中,由于对其的不了解,我们只能从学长学姐的纠错、提问和老师的点评中了解到这个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但是,随着看的庭审的不断地增加,我也能够逐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在大二时观摩的庭审中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同学们可能受到了之前参加的辩论赛的影响,控辩双方经常出现撇开法官开始自由辩论的情形。
我国是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主动权,因此在审判中,一切都应服从法官的指挥。还有一些小问题,比如陪审员穿长袍,书记员最后不让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记录上签字,法庭上缺乏证据交换,导致法庭上证据交换频繁,要求所有人都站起来等等。最后,在整个观察和学习的过程中,我可以清楚地感觉到,越是后来的模拟法庭,他们的问题就越少,程序也越规范。
我认为这些是不断学习和吸收以前有问题的小组的教训的结果。正是因为我们大二的学习,在这个小组的陈述中,我们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我认为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
二.参加模拟法庭的感受
这学期,我们真正接触到了模拟法庭的模拟工作。我们不仅是球场的观众,也是模拟球场的表演者。在模拟法庭的筹备工作中,我们小组的每一位成员都从选案、角色分配、任务分配、讨论、练习、表演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从中我们学到了很多。首先,在这次的模拟中,我担任着审判员的工作,要与审判长一起讨论案情,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
在这项工作中,我觉得最深的一点是,作为法官,我们应该随时用法律说话。脱离了法条,凭空的按自己的推测、想象去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陷入了这个误区,就像是我们单看“被告人在2004年入室盗窃偷得200元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点,在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看来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实不能构成盗窃罪。经过咨询老师和相关法律,我们最终得出了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了解了判决书的撰写格式和方法,这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审查和今后可能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在实体方面,我们通过本次的模拟,确实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等要素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室盗窃”已然成为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其中也不存在数额的构成要件规定。再次,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过程中,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分配了各自的角色,也相应的去准备各自的任务,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的讨论,互相的提醒与帮助,也能体会学习到作为别的角色的工作任务,最终能够全面的锻炼到自己的能力。
最后,我们的案件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法庭的真正审判中,法庭最终判处被告彼得·比尔有期徒刑三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2004年发生在南京的盗窃案被认定为犯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重的。另外,当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人仅仅是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考量的。
三.模拟法庭中的学习体会总结
在模拟法庭的整个学习过程中,通过学生的提问和批改、老师的点评,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解。首先,我国的法庭庭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对量刑论述的不是很充分。这使得我国刑事司法趋向于查清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至于是现上述目的的程序,似乎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公平,程序是否公平就不需要考虑。
但我们知道,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达到制约国家公权力、真正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模拟法庭的观察过程中,普遍的感觉是控辩双方都注重对案件真相和定罪的辩论,而对量刑的争论却不够充分。我认为这门课的主要目的是让我们关注程序,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这门课增加一些程序性知识。
其次,我们都知道,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包括控辩双方在内的所有人员都需要站出来。但通过老师的教导,我们知道这一要求在最高考试之后已经被废除了。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同属一级,没有必要代表法官。
这一点属于我国司法人员针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促进其合理化的建议。从这一点看,。再次,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中的证据方面的知识。
首先,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的名称、内容、目的和形式。一般来说,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在正式审判前,法官会组织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交换自己的证据,所以正式审判时,双方可以直接质证,不需要法警再提交证据。第二,根据老师的经验来看,“书证”一般都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都是需要质证的。
第三,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主要的证据,我们不能因为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就被将其列入证据目录内作为一项证据出示。最后,在实体知识和法庭辩论方面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第一,在我以前看来,要想区分“主从犯”,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至少存在两个被告人。
但是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犯罪是由他人指使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能够总结出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不同的焦点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通常在庭审辩论前总结焦点,然后围绕这一焦点进行控辩辩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在庭审调查前总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
第三,作为辩护人,永远需要关注的就是“事实”,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事实还不清楚。争论的顺序是是否有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定罪后是否有轻微情节。
总之,通过参加这门模拟法庭的课程,我确实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加了我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晨的律师公证课上,我班用心参加组织的学生模拟法庭活动在教学楼三楼阶梯教室顺利举行。虽然本人不是参加出庭的人员,稍许有些遗憾,但对于这场由本班同学精心准备饰演的庭审还是充满用心性的!法官、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警等都与法院正式开庭无二样。为了这次开庭,我明白他们付出了很多,牺牲了很多课余时间,看到他们忙碌的背影,我内心顿感敬畏。经民事诉讼法老师协助,同学们多方查找,最终确定了戴乌云诉殷勤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为模仿的案例。
演出的时间到了,同学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的走上法庭一样,每个同学表露出的神态都十分严肃、庄重、十分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开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所有参加表演的同学无一出现差错。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案件陈述环环相扣,双方辩护依理据争,我那颗期盼的心也随之而有起有落,从低谷到巅峰。那样的氛围、那样的场面、那样的气势叫人觉着肃然起敬。那刻的我犹如身临其境于一场庭审中。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简单活跃。同学们也为参演人员的精彩表演而鼓掌,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都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十分细致,谨慎的听取他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推荐。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主角,()被同学们表演得活灵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开始策划整个活动,确定演员和分工,并编写剧本。
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我们不应该忘记指导员的功献。
二、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我们班在这个模拟法庭上的收获如下:
1.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
最后,在指导员的指导下,我们发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在多次编写剧本和排练的过程中,所有的学生都对审判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
2.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虽然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这个班的大部分学生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学生们在当天的作用下,开始自己准备法庭材料。
首先,检察官和合议庭成员开始设计总体脚本框架。公诉人作证、撰写民意;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检察官和辩护人还多次交换了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演练。
其他角色也有自己对角色的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学生喜欢自己的角色,也为自己的未来指明了道路。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通过模拟法庭,我得到了一门法律教育课程。我不敢奢望仅仅通过一次的观模审判,就一定要让我的能力有着多大的提高,一个人的能力是慢慢的提升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在这次示范审判中,让我真正体会到审判的全过程,对整个审判活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找出自己的不足和能力不足,使他们有了改进自己不足的方向。
我体会到: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都要冷静对待,不要过于冲动,不要意气用事,不要在做了错事之后才后悔,事前要先想想后果,不要在人生中画上不光彩的一笔。我们要真诚、真心的大声呼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摆脱那原本不属于我们的劣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和谐和平的社会和世界。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其次也可能是对模拟法庭准备得不充分或者对法律知识仍掌握不够,在表演中,参与人对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知识还了解不够,不能完全拿出有力的证据去辩驳对方,没有一直针对案件焦点。但总的来说,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还是比较正式和专业的,这让我们的旁观者意识到法庭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我们观看的也非常细致。
我觉得这次模拟庭审活动进行得很好,不仅让我们了解了庭审的程序,也让我们更加直观地认识到了作医生的责任。
医生是神圣的职业。病人把他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托付给我们。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尽最大努力消除他们的痛苦,恢复他们的健康。这就要求我们从小事做起,注重培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为患者负责。像这次案件中,暂时抛开行医资格这个问题,如果被告在为患儿注射庆大霉素的时候不是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甚至拔针都是家长自己操作,而是严密监测患儿的状况,在发现状况的时候就可以及早准确的采取抢救措施,可以尽早送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或许患儿的死亡就可以避免,就不会造成其家庭的悲剧。
在多年的医学学习过程中,我们注重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的提高。但我们未来的工作是在社会上,与人打交道,需要沟通。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提高治病救人的能力,还要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好地保护自己。
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参与自己的活动,主动学习,更好地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教学效率。
本周,我作为第四组的一员参加了班级组织的模拟面试。带着虔诚的学习心,我总结了自我介绍和与面试官的对话。在每个成员的访谈之后,老师会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分析一些问题背后的真正目的。 这对于平时的我来说,是一笔弥足珍贵的经验财富。 经过这场模拟面试,我总结出如下几点经验: 一:集体面试的时候,一定不要谦让,因为机会很可能在等待中流失。前几个面试官很容易给面试官留下深刻印象,所以机会很大。 2: 一般面试首先需要自我介绍,自我介绍时不要声音太轻,语言表达流畅,给人很自信的感觉。当然,你不能太自信以至于喜欢吹牛。你得把这个高度保持好。 3: 面试,面试,从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用面子去尝试,当然,你得坐着站着,给人一种干净、稳重、大方的感觉。面试时,要是像个千金小姐似的或周杰伦那种漫不经心的样子那就完蛋了。 四:在被问及一些常问的问题,如:你愿意加班吗? 当然,其他人希望听到你说“是”。如果你真的不想违背自己的意愿作答,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比如回答:我会抓紧时间,专心工作,尽量不加班。这不仅让人们了解你的思想,也让人们觉得你工作努力,一举两得。 另一个例子:当被问到你的缺点是什么时,一些禁忌的答案不能出现,比如脾气暴躁等。因为这是作为一个程序员最忌讳的事情,坏脾气对团队合作非常不利。 比较好的回答方式是把缺点优点化,比如过于追求完美,过于认真等。还有很多问题,都非常注重回答技巧。我们应该准确地回答并指出。 五:除了得备着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案外,也得有遇到辣手问题的心里准备,这就要求有敏捷的思维,思路要清晰。一般都不要太正面的去回答,因为很多问题都是陷阱,挖好了坑就等你往里跳。 不要被问紧张了,就语无伦次,前后不一。 希望学校也能多举办这样的活动,让大家都能从中得到锻炼,我也会继续做出微薄的贡献。 家庄学院组织我们国培老师到XXX政法学院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的活动。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我们观摩的老师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培训班主任老师说: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模拟对象都是XXX政法学院的同学们,老师们要认真的观摩。 今天,我参加了模拟法庭活动。我受益匪浅,也获得了一些见解。 《案件回放》**主要讲述的是陈庆和李耀两人因没钱在网吧上网买游戏装备,受了社会青年的恶意教唆并起了歹意,偷走了隔壁座位男生的手机交给社会青年却无本而归,只好抢劫了正在打**女生的手机逃离现场,却被**捉拿归案的事例。 《以案说法》**中解说员提了三个问题:(1)陈庆和李耀为什么要偷手机?(2) 抢劫手机的是陈庆。为什么李耀也构成抢劫罪? (3) 这也是盗窃和抢劫罪。为什么陈庆和李耀被判刑不同?评论员们一一向我们解释道:(1)对于网络来说,就像真正的毒品一样,沉迷于网络会使人堕落、误入歧途、触犯法律。陈庆和李耀偷手机是为了上网而导致的错误。 (2) 为了抢陈庆的手机,李耀帮他们逃走成了**,他们都想卖掉手机拿钱,这叫共同犯罪。(3) 对于以陈庆为主犯,盗窃被害人的男性手机并抢劫女性手机是**逮捕并将案件绳之以法;对于李耀作为共犯,看到陈庆盗窃手机却没有阻拦,也帮助陈庆在抢劫手机时逃跑是惊慌失措,害怕投案自首。李耀、陈庆的犯罪情节不同,所以他们的法律待遇不同,刑期也不同。 《模拟法庭》**则给同学模拟了一场检察院判刑时的场景,经过法庭调查,法庭宣判,陈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罚款六千元;李耀被判一年六个月,罚款四千元,陈庆还得赔偿李芳医药费等。 “法制进校园”的模拟法庭活动直观的讲述出法律的作用,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人们应该遵法守法,和谐相处,共同建造一个更强大的中国,而不是处处做坏,只为个人利益而言。 这项活动使我更加意识到遵守法律和纪律的作用,我必须照顾好生活。 实 习 总 结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xx年x月x日 目录 实习目的 .................................................. 2 实习时间 .................................................. 2 实习地点 .................................................. 2 实习内容 .................................................. 2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 2 案件 ...................................................... 3 案件分析 .................................................. 3 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 ........................................ 5 总结 ...................................................... 5 实习目的 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实习时间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6号 实习地点 社会科学系601教室 实习内容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观看法院审理案子的视频。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的组成:每组8人左右;组员包括审判长(王宁)、合议庭成员(张业龙、范小琳)、书记员(陈蕾)、原告(吴国静)、被告代理人(董淑瑶),杨利利负责纠正庭审错误。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依据,按不同角色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二、申诉、答辩及有关辩论要做到语言简洁、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严禁恶语中伤对方;三、审判结果要基于已经认定清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适当,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评议和宣判 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评议时间为十分钟,恢复开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案件 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左右,刘江、薛原、两人去同学家玩耍。回家途中,行至政府办公楼后的河边,看见河对面张路在河边洗鞋。这时刘江提议两人用石子砸鞋子。于是两人纷纷用石子砸。池塘中的张路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张路当日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左眼球破裂伤,用去医疗费1620.23元、交通费256元和住宿费126元。为赔偿问题,张路的父母亲分别与刘江、薛原的父母亲协商,但两个孩子的父母亲均以不是自己的子女打伤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张路的父母亲以张路的名义将刘江、薛原、告上法庭,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两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玩耍中抛打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致伤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共同加害原告的过失。但两被告扔石子砸同学应当说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并且该共同危险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对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其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是: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③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本案中,两被告共同用石子砸原告,并将原告砸伤,但是原告只是被一粒石子砸伤,而这粒石子到底是谁砸的又不知道,因此相对于此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应该确定两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实习心得 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其次,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 ? 原、被告在自由辩论阶段,语言过激,举止不当。 ? 案件分析不正确,错把民事案件当刑事案件处理。 ? 准备不充分,证据不齐全,根据当事人口述难以断案。 总结: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并且对法院审判活动有较为直观的了解、强化我们所学知识,并且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使我们懂得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模拟法庭观后感 我们于星期四的晚上在多****了一场由上海同济大学的模拟法庭。是关于“深圳机场梁丽拾金案”,案件发生在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梁丽在深圳机场拾得纸箱,纸箱内有价值三百多万的**,原被告双方就梁丽拾得纸箱的行为是否为秘密窃取提起诉讼。 **主人王腾业为了办理托运手续,不便于携带便将纸箱放在19号值机台旁边,谁知旁边有一个垃圾桶,而被告梁丽恰巧在垃圾桶旁边拾得纸箱而被以盗窃罪提起诉讼,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深刻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辩论。 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几点具体的情况来为其辩护:一,被告人梁丽只是单纯的拾得纸箱,并不知道纸箱内有**;二,原告没有对纸箱具有有效占有,纸箱已经脱离了原告人的控制;三,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警察找到被告时,只是出示警证,并没有穿**,被告人没有想到他们真的是警察。种种说明被告并不构成盗窃罪。 公诉方以被告拾得纸箱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进行辩论。双方都有证人出庭作证。在紧张的举证和审查过程中,审判长对深圳机场梁丽捡金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证据不足,被告没有被判盗窃罪。 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虽然拾得的并不是价值三百多万的**,但是拾取的东西的价值并不是我们自己估量的,而要针对这一物质对于当事人来说,或者经过技术的鉴定来定夺。这件案子告诉我们拾得别人的东西不能因为自己的贪欲而占为己有,法律的规制是广阔的,对每一位公民的利益都是有所保障的。 我们上小学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这样的教育,老师教我们拾到东西要交公,父母教育我们要诚实做人,捡到谁的东西要还给人家,不要随随便便地占他人便宜。这样的教育一直持续到现在,我们也应该懂得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要一味地贪图便宜,到头来自己犯了事自己还不清楚呢,那不很可悲吗。尤其学法律的我们,法律涉及的是我们的生活,为了规范我们的社会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与原则,只有看到法律的真正含义,才能真正运用我们所学的为国家、为社会服务。 当我们捡到别人的东西时,感觉自己真的很幸运,出门就捡财,为什么我们不向相反的方向想呢,假使是你丢了东西,尤其是重要的东西时,你会寻求法律的途径找回丢失的物品吗,这样的话,捡到的也不会单纯了,因此,我们要学习法律,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用法。 模拟法庭的审判使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我们也明白,执法人员在法律工作中应该严于律己,公正无私,也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与此同时,人类社会的特征再次清晰起来。法律不过是人情。只有在合理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承认和大力支持。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这不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悲剧吗?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怎能重蹈覆辙?不! 这决不容许的,我们要真诚、真心的大声呼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去寻回真理,摆脱那原本不属于我们的劣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和谐和平的社会和世界。 同时也应看到,**模拟法庭的真正目的在于让同学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我们虽然学的是法律,关键在于运用,学习执法人员的知识与素质,你所说的每一句话代表的不是你一个人,而是国家的法律体制,你说的不是你的凭空捏造,而是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的。这样的认知与素质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111班112221赵佳星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当前所要掌握的就不应仅仅限于理论方面的知识,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实践。这个学期,我们终于开始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学习。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实践”能够检验我们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对我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对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都有着有巨大的促进和帮助。通过大二时对高年级模拟法庭的学习观摩和本学期的亲自实践,我感觉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法学知识的领悟方面都确实是收获颇丰。 一、观摩模拟法庭的感受 自大二以来,我已经观摩了二十次左右的模拟法庭。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感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开始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首先,虽然我们在专业感受教育的课程中曾经观摩过一次真正的法院庭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对庭审的流程可以说是没有丝毫了解,通过几场观摩学习下来,我们基本了解到一般的庭审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宣判等环节,也明白了各个角色的职责、权限,感受到了庭审的宗旨与原则。其次,在最开始的观摩中,由于对其的不了解,我们只能从学长学姐的纠错、提问和老师的点评中了解到这个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但是,随着看的庭审的不断地增加,我也能够逐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在大二时观摩的庭审中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同学们可能受到了之前参加的辩论赛的影响,控辩双方经常出现撇开法官开始自由辩论的情形。我国是适用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所以在庭审中一切都要庭法官的指挥。其他的还有一些小的问题,比如陪审员穿了法袍、书记员最后没有让当事人、辩护人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庭上没有交换证据导致庭上频繁交换证据、开庭时要求全体起立等等。最后,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能很明显的感觉到越到后来的模拟法庭,他们出现的问题越少,程序也越来越规范。我觉得这些都是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吸收之前出现问题的组的教训的结果,也正是因为我们在大二过程中的学习,在本次我们组的展示中才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我认为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 二、参加模拟法庭的感受 在这一学期里,我们真正接触到了模拟法庭的模拟工作,我们不再只是庭下的观众,我们真正成了模拟法庭的表演者。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工作中,我们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从选案例,分配角色、任务,到进行讨论、演练,表演都付出了自己的努力,我们也真正的从中学到了很多的东西。首先,在这次的模拟中,我担任着审判员的工作,要与审判长一起讨论案情,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在这一项工作中,给我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作为法官,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用法律来说话。脱离了法条,凭空的按自己的推测、想象去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陷入了这个误区,就像是我们单看“被告人在20xx年入室盗窃偷得200元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点,在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看来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综合来看,这确实不能构成盗窃罪。后来经过咨询老师和查阅相关的法条我们最终得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在这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关于撰写判决书的格式、方法,这无论对我们以后的司法考试还是在以后可能的工作中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其次,在实体方面,我们通过本次的模拟,确实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等要素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室盗窃”已然成为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其中也不存在数额的构成要件规定。再次,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过程中,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分配了各自的角色,也相应的去准备各自的任务,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的讨论,互相的提醒与帮助,也能体会学习到作为别的角色的工作任务,最终能够全面的锻炼到自己的能力。最后,我们这个案例是来自于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法院的真实审判中,法院最终是判决了被告人皮特比尔三年有期徒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认为其20xx年在南京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重的。另外,当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人仅仅是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考量的。 三、模拟法庭中的学习体会总结 整个模拟法庭的学习过程下来,我通过同学们对他们的.提问和纠错、老师的点评,最终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领悟。首先,我国的法庭庭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对量刑论述的不是很充分。这就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倾向于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至于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达到上述目的似乎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公正了,程序公正与否无需考量。但是我们知道只有程序是公正的,才能达到约束国家公权力,真正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模拟法庭的观摩过程中总体感觉就是,控辩双方都注重对于案件事实真相和定罪的辩论,对于量刑的多少论证的则不足。我认为开办这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们引起对程序的重视,所以通过这门课我们一定要增长一些程序方面的知识。其次,我们都知道以前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全体人员包括控辩方都是需要起立的。但是通过老师的指点,我们知道这一要求经过最高检的提议已经被废除了。因为检察院和法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属于同级,没有必要为法官起立。这一点属于我国的司法人员针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建议促进其合理化。从这一点看,我认为我国法治的进步就是要依靠我国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贡献自己的一份力促进其改进的过程。再次,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中的证据方面的知识。第一,在庭审中一个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着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目的和形式。一般在现实的庭审活动中,在正式开庭前法官都会组织控辩双方或是原被告交换各自的证据,所以在正式开庭时双方可直接进行举证质证,没有必要让法警再一一提交证据。第二,根据老师的经验来看,“书证”一般都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都是需要质证的。第三,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主要的证据,我们不能因为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就被将其列入证据目录内作为一项证据出示。最后,在实体知识和法庭辩论方面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第一,在我以前看来,要想区分“主从犯”,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至少存在两个被告人。但是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犯罪是由他人指使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最好是能总结出焦点问题,这其中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还有一些不同。在刑事审判中,一般是在法庭辩论前法官总结出焦点,然后控辩双方围绕此焦点进行辩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则是在法庭调查前就总结出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第三,作为辩护人,永远需要关注的就是“事实”,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事实还不清楚。辩论的顺序依次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属于什么罪,定罪之后看是否存在从轻情节。 总之,通过参加这次的模拟法庭课程,真的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长了许多见识,也为自己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办了一个模拟法庭。这是一个关于花盆坠楼而砸伤人的民事案例。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扮演的是一个飘过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路人。虽然这只是个小小的主角,但从中我获得了不少的收益和感想。 目击者路人,即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词务必属实,不能胡编乱造。虽然民事诉讼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职责,但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却有重要区别。做诚实的证人,做诚实的人。其身正,百毒不侵,与法同行。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有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模拟法庭增加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可听性、可学性、可信性,使原先枯燥乏味的法律基础课生动有意思,使得同学们端正了上《法律基础》课的态度,深刻理解法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秩序的、具有权威性等精神内涵。 举行此次模拟法庭,使我真正了解到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整个程序。(1)、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不许大声喧哗,不许随意(走动,要遵守法律纪律。然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3)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先后委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出庭。(4)、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控辩。包括原告代理人(公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和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5)、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调查。包括控辩双方带给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6)、审判长(员)要求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辩护人做最后的陈述。(7)、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8)、5分钟后,法官入庭。(9)、审判长做最后的审判,退庭。 模拟法庭还给同学们带给了一个怎样写法律文书的机会(起诉书、答辩词、辩护意见、判决书等)。 透过法律基础的学习与模拟法庭的结合,应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这次的模拟法庭中有点小小的不足,就是双方进行法庭辩论不够精彩,期望下次的模拟法庭搞得更好。◉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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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近日有幸参观了一场大学模拟法庭的辩论赛,并且我被这一场激烈而又精彩的赛事所深深震撼。这场模拟法庭赛事不仅展现了大学生们的才华,更向我们揭示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影响力。在这篇观后感中,我将详细叙述我的观赛体验,以及对大学模拟法庭的一些思考和感想。
当我走进法庭内,一股庄严的氛围迎面而来。整个庭堂气氛凝重而庄重,仿佛身处于真正的法庭。在庭堂内,有两个对立的辩论团队,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他们各自占据一侧。法官席位严肃而威严,坐在高高的椅子上,笔挺的法庭袍彰显了他们的权威。观众席位上坐满了前来观看辩论的师生们,期待着一场精彩的对决。
辩论正式开始后,每个角色演员充分展示了他们的角色扮演能力和对各种法律程序的了解。原告团队充分利用他们的文字表达能力,陈述了他们的案情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他们的主张。被告团队则运用逻辑和辩证法来寻求法庭支持,他们通过简单而有力的陈述,试图削弱控方证人的可靠性。
整个辩论过程中,双方团队都有坚定的目标且接招迎敌。他们不断展示自己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试图抓住每一个细微的漏洞。在撰写和发表辩论陈词的过程中,辩论团队们展现了他们出色的研究能力、逻辑思辨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他们能够轻松地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充分展现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他们的演讲技巧和自信也令人赞叹,每个人都能够很好地掌握整个庭审的氛围和节奏。
同时,辩论团队也将大量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这促使我对法律的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辩论中使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各种判例都是他们认真研究并积极运用的结果。这让我意识到,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领域,需要通盘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
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中,令我最有感触的是辩论团队在表达观点时所展现出的自信和热情。无论是原告团队还是被告团队,每个人都充满热情地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并且对法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极大的信心。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庭上,表达自己观点的自信和热情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通过观看这场大学模拟法庭的辩论赛,我也认识到法庭辩论的影响力。在辩论中,双方团队为了赢得辩论的胜利,不断展现出他们的才华和能力。他们通过争辩,通过推理,通过论证,为自己的观点争取最有利的支持。这使我深深地理解到,辩论的力量和魅力是无可比拟的。在一个真正的法庭上,这种辩论才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在结束观后感之际,我不禁想到,大学模拟法庭的辩论赛是大学生们展示自己才华和能力的最佳平台。通过这样的训练,大学生们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表达和辩论能力,更能够培养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能力。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原则和概念。这无疑为未来法律从业者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观看这场大学模拟法庭的辩论赛让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影响力。在辩论中,大学生们展现了自己的才华和能力,他们逻辑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法律知识让我刮目相看。同时,辩论也更加加深了我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和认识。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信,通过参与这样的模拟法庭辩论,我也能够提高自己的表达和辩论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并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大学模拟法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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